融资和市场环境的难题已经让EMC的发展如履薄冰,更为伤心的是,到目前为止,EMC作为一个新兴机制,并未得到市场最重要的推力——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这与海外市场的状况恰恰相反。
在美国,政府会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项目融资;同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设计出多种投资和融资金融品种、以切实可行的多种渠道和模式为ESCO投资和节能项目融资创造有利环境。在过去的10年里,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收入年均增长率为24%。
在中国却不是这样。比如最常为业内人所诟病的税收制度。基于市场运作的ESCO会通过社会上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但我国的税务部门总是把ESCO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即误认为ESCO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牟利的,因此把ESCO与客户的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也就是说,服务税变成了增值税——那么,17%的税费又该谁来交?
税收制度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也给ESCO带来困局。在ESCO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ESCO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付税。这简直是雪上加霜。
EMC发展的这些瓶颈如果得不到有力解决,这个行业的发展永远只会是叫好不叫座。令人欣喜的是,现在已经能看到一些变化。北京和上海已经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地方的《合同能源管理操作指南》(简称《指南》),《指南》中,地方政府对相关操作给出一定的规范,同时对于ESCO给予奖励,比如通过EMC机制,省下多少吨标准煤给予多少元的资金奖励等等。
但这只是一个“安慰奖”。统计表明,我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元~5000亿元的庞大市场需求,但对于中国的EMC来说,如果不能加强国家层面的重视、政策的扶持力度,以及市场的诚信环境,节能服务产业在中国难以走好。
市场化EMC缺点
而采用EMC模式,则可以打破这一尴尬局面。据悉,EMC不是单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