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其中,《条例》提出的三大要点值得照明业界重点关注。
一、灯光污染防治
《条例》在第二十三条提出,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墙的,鼓励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
《条例》在六十六条则制定了违反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的处罚决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环境照明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随着过度亮化对城市夜间生态环境以及居民夜间生活和作息的不良影响的增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纷纷出台政策法规,来净化城市夜间灯光环境。《条例》相关环境照明控制举措的出炉,将有效抑制城市过度亮化的同时,也为参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的照明业各界制定了行为准则,明确了城市夜景照明相关产品研发与设计创新方向。
二、低碳照明推广
《条例》在第三十一条提出,要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
2021年10月,国务院就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提出与低碳照明有关的发展要求,离网照明、高效LED照明、智能照明等新型照明模式成为了照明业界落实《方案》的行动大方向。
在《方案》行动要求的基础上,《条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的提出,将促使照明企事业单位在产品绿色属性的提升、资源可再生生产技术的应用、行业自身绿色低碳发展潜力的深挖、绿色供应链的组建等方面进行合理布局,从而持续完善照明行业生态链,用绿色之光不断提升大众生活水平。
三、创造生态价值之光
《条例》在第四十条提到,要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近年来,动植物生长补光灯、杀虫灯等净化生态环境的照明产品在乡村振兴、城市环境美化等社会大趋势下纷纷在应用端“上岗”,为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了“光明版”的贡献。《条例》相关生态产品标准话细则的提出,意味着浙江省生态型照明产品有了明确的技术、性能特点指标规定,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照明企业参与生态环境美化、优化建设开通的绿色通道的同时,也让大健康之光普照生态圈中的每一个角落。
在人工照明对原生态光环境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浙江省乃至全国照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可行渠道,还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系上了权威性的“灯光纽带”,更为我国从照明大国到照明强国奋斗目标的实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