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12 月,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就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分别签署了《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由于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晶均未履行《和解协议》,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以下诉讼:
公司起诉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 0105 民初 50915 号);公司起诉张晶合同纠纷案(案号:[2023]京 0105 民初 50916 号)。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3]京 0105 民初 50915 号案件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4,015,603 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上述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二)[2023]京 0105 民初 50916 号案件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晶
2、公司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4,295,001.92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公司尚无法判断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