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小崧股份及公司董事长彭国宇先生、总经理卢保山先生、财务总监温琳女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4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内容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国宇、卢保山、温琳:
经查,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4月30日,小崧股份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约691.64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小崧股份未按规定在2024年1月31日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且截至公司2023年年报发布也未披露相关业绩预告。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小崧股份董事长彭国宇、总经理卢保山、财务总监温琳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小崧股份、彭国宇、卢保山、温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合规意识、业务能力和信息披露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