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OFweek半导体照明网 中字

18日,星光股份与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基于长远发展考虑,形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就室内外照明、智能家居及智能停车场、特种光源照明及紫外消杀、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84年8月3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4、法定代表人:沈群

5、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1号

6、注册资本:479,974.005721万元人民币

7、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物业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投资咨询服务。

8、关联关系说明:高新区集团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广州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1、高新区集团发挥其物业资源、产业资源、区域协调等能力优势,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使用星光股份相关产品和服务。

2、星光股份发挥其在智慧城市、智慧园区领域扎实的技术背景、丰富的项目经验及良好的品牌形象,积极参与高新区集团项目,为高新区集团盘活存量物业,提升物业效益比及经济价值。

3、星光股份拟将其大湾区销售中心及信息安全产业中心落户黄埔,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落户高新区集团权属物业,积极参与高新区集团的全方位招商引资、物业去化,协同共赢。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须符合甲方要求,且须提供优于同等市场条件的价格。

2、甲乙双方须为此战略合作提供团队协助及支持,及时推进项目进展。

3、甲乙双方须严格维护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共享资源、优势互补,不得有损双方形象和利益。

4、甲乙双方团队在合作中须勤勉尽责,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和产品交流。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高新区集团成立于1984年,前身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是广州开发区成立最早的国有企业之一。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现已成为以生物医药、检验检测、医美健康等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为主责主业的大型综合性国有企业集团,资产规模超过800亿元,旗下共有全资及控股企业70多家,参股企业90多家,与数十家世界五百强企业构筑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业务遍布多个国家和地区,服务全球数亿人口。高新区集团定位于产业全周期的健康生活引领者、区域全覆盖的美好城市建设者、服务全方位的创新社区缔造者。在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领域,为众多大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靶向式支持、全链条服务,构筑国际顶尖生态圈、建设世界一流示范区、打造全球知名企业聚集地,致力于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生物产业集群运营商。公司深度整合资源和引进团队,重点投入并积极开拓工程照明、商业照明、智能家居、紫外消杀、信息安全等业务。公司本次与高新区集团的战略合作,通过资源共享与整合,有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水平,对公司的经营与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不涉及具体交易金额,后续具体合作事项仍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确定。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需视合作双方其他具体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协议的签订、实施进度和执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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